分析主题
离婚后一方以骚扰、威胁方式迫使另一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附有"如再干扰则全额退还"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后,受胁迫方能否主张全额返还。核心争点在于胁迫协议的效力认定及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核心观点
以骚扰、威胁方式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且在给付补偿款后仍持续干扰对方正常生活的,构成对人身安全利益的严重侵犯。协议所附"如再干扰则全额退还"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受胁迫方有权主张全额返还。
法律分析逻辑

  1. 胁迫事实的认定。B在协议签订前后多次拨打A电话、发短信辱骂,并两次上门敲门威胁,A在宾馆自杀未遂。法院据此认定B以骚扰方式胁迫A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侵犯了A的人身安全利益。
  2. 附条件协议的性质。两份补偿协议及两份收条均系附条件的协议——以"B不再干扰A的正常生活"为给付的解除条件。虽然B的全权委托书仅授权其姐姐代收款项,未明确授权其作出"如再干扰则全额退还"的承诺,但B在收到第一笔10万元后未对姐姐的承诺予以否认,法院认定为默示追认,代理行为效力归属于B。
  3. 条件成就与返还。B在收到15万元后仍以各种方式干扰A及A家人的正常生活,所附解除条件已成就,B应全额返还15万元。法院支持A的返还请求。
  4. "闪婚闪离"背景下的补偿性质。双方离婚时无共同财产,亦无借贷关系。B要求A补偿的理由是"A的过错导致离婚",但在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无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以骚扰方式迫使对方支付补偿款,实质上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协议本身缺乏正当基础。

实务建议
• 对受胁迫方:在遭受骚扰、威胁时,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话记录、短信截屏、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并尽快寻求法律救济。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在本案中,法院选择通过"附解除条件成就"的路径支持返还,而非直接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这一路径选择值得注意。
• 对附条件条款的起草: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违反则全额退还"的条款,在条件成就时可成为直接诉请返还的合同依据,无需另行证明胁迫——降低了举证难度。
• 对代理律师收款人:接受委托代收款项时,若在收条上附加了退款承诺,该承诺的效力是否及于委托人,取决于委托人是否追认。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默示追认。

相关问答

律师独特视角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设计是"附解除条件"而非"撤销权"的裁判路径。受胁迫方理论上可主张胁迫撤销协议,但胁迫的举证标准较高,需证明胁迫行为与签约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通过"附解除条件"路径,只需证明对方在收款后仍有干扰行为,条件即成就,举证负担大幅降低。这一思路对代理律师的策略选择具有启发:在起草补偿或和解协议时,主动设计"如违反特定行为义务则全额退还"的附条件条款,可为后续救济预设一条低门槛的返还通道

在全站 FAQ 查看本组问答 →